日常生活中會遇上表面上幫忙別人,最後卻要獨自面對法律責任的狀況:
實例:知道保單即將停售,為求方便快速送件,擅自幫客戶在保單上簽名
人身保單文件,業務員若代替被保險人簽名,因此造成損害,可能會成立偽造文書罪
。因此,為了避免道德危險與業務員不當招攬,保單都必須要由客戶親自簽名。
實例:出國幫親朋好友購買營養保健食品可能會被處罰鍰
入境臺灣時,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規定,攜入藥品的數量有限制。
藥事法並限制入境藥品只能自用。非處方藥者,每種最多帶12瓶(盒、罐、條、支),合
計以不超過36瓶 (盒、罐、條、支)。處方藥則要另行申報。若查到販售他人,會遭到
行政罰甚至刑罰。
實例:請移工幫忙大掃除可能會被處罰鍰
申請移工目的原為照顧長輩,如果要求移工清潔環境、洗衣服或接送小孩,依就業服
務法規定,雇主若指派移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,得處罰新台幣3萬到15萬元。
實例:車禍見義勇為幫忙救人
車禍現場移動傷患,容易加重原本傷勢,嚴重的話可能導致頸椎脫位。雖然依刑法緊
急避難規定,如果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、身體、自由或財產急迫危險而出於不得
已之行為,不罰,但依舊需於訴訟程序中清楚說明。
因此,發現車禍後,優先報警並保留通話紀錄,或留下目擊路人的聯絡方式,避免被
誤會,且備在法庭作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