常見勞工特休假違規態樣

一、 特別休假
(一) 依據
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,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,應給予特別休假。
(二) 關於請特休假常見的違規情形

  1. 工作滿一年只給特別休假7日。
    勞工工作年資滿半年及滿一年之3天及7天特別休假,雇主應分別給予。
  2. 雇主未以書面告知勞工下一年度可休日數。
    勞工於符合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30天內,雇主應告知勞工年度內可休之特休日數,並將勞工當年特休  期日及未休日數所發給之工資,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,並以書面通知勞工。
  3. 雇主直接排定勞工的特休日。
    特別休假期日係為使勞工能獲得適當休息,應按勞工意願排定。

二、 年度特別休假及結算工資
(一) 依據
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,勞工之特別休假,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。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,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,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。
(二) 本年度特別休假未休、結算工資-常見違規態樣

  1. 勞工自行離職但雇主未結算「未休特休日數」工資,於離職前發放給勞工。
  2. 事先與勞工約定所有特休均「直接折現」。
    特休假以休假為原則,發給未休工資是例外。換言之,依法必須等到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,才能計算未休之特別休假,轉計為工資,如果勞資間提前約定全部「直接折現」,約定無效。
  3. 特休未休日數工資以發放年終獎金為由拒給。
    特休之未休日數工資,與事業單位發給之年終獎金,屬不同事項。雇主不得以年終獎金已內含未休日數工資為由,拒絕給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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