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 勞動基準法修正案三讀通過
(一) 修法意旨
為鼓勵健康且有意願的資深勞工持續貢獻職場,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2項條文,明定勞雇雙方得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。
(二) 高齡勞工續留職場,如工作條件不變不得減薪
若勞雇雙方已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協商同意延後勞工退休年齡,且勞工工作內容相同,則薪資給付或其他勞動條件應予維持,雇主不得對逾65歲繼續工作且工作內容相同之勞工有降薪等不利對待。
否則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則應依法論處雇主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,並且公布雇主姓名或名稱、事業單位負責人姓名。
二、 相關修法-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
(一) 政府方面:
政府至少每3年訂定中高齡及高齡者的職場友善等計畫。
(二) 雇主部分:
雇主對於所雇用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,得於其符合勞基法有關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規定的前2年內,提供退休準備、調適或再就業的相關協助措施。
三、 建議
高齡持續就業已成國內外趨勢,建議勞資雙方可以及早針對此部分因應,進行協商,除了可以減少糾紛,更能維持企業運作穩定,資深員工發揮經驗傳承功能,年輕員工有學習看齊的榜樣,老中青三代同步穩定成長,勞資共榮共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