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 誰有負擔扶養義務呢?
(1) 有扶養責任的人:依照民法第1114條、1116-1條規定
- 直系血親相互間,包括父母子女、祖父母孫子女等。
- 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,如果婚後與配偶的父母同住,雙方
就會互負扶養義務。 - 兄弟姊妹相互間,包括同父異母、同母異父的半血緣兄弟姊妹間也需
互負扶養義務。 - 家長家屬相互間,家長家屬關係不單從戶籍資料上判斷,如果以永久
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的親屬,都可以成立家長家屬關係,而互負扶
養義務。
(2) 扶養義務人的順位:法定順位
如果同時有多位具扶養義務的親屬存在,依法規扶養順位如下:直系血
親卑親屬、直系血親尊親屬、家長、兄弟姊妹、家屬、子婦與女婿、夫
妻之父母。
此外,同系直系尊、卑親屬中,以親等較近者順位優先。若同一順位有
數位扶養義務人,則需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。
(3) 請求受扶養之條件
義務人有扶養能力,受扶養人有不能維持生活的情形且無謀生能力。
2、 扶養義務的減輕或免除
(1)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導致自己的生活不能維持時,可免除扶養義務。如果扶養對
象是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,只能減輕義務。(民法第1118條)
(2) 扶養義務人年幼時,受扶養權利者故意做出侵害身體上或是精神上的行為,或
是受扶養權利者沒有正當理由遺棄扶養義務人,可向法院請求減輕責任;如果
情節重大,法院可以免除扶養義務。(民法第1118條之1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