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 立法目標
係藉由強化金融、網路、電信等監管機制,從源頭攔阻詐騙,達到「減少民眾接
觸詐騙訊息、減少誤信機會、減少財產損害」等三減目標。
2、 立法重點
(1) 明確各方責任
1 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措施,防止存款帳戶、電子支付帳戶、信用卡與虛擬資產帳
號遭濫用於詐欺犯罪,並且應向客戶宣導預防詐欺的資訊。
2 電信業者則使用戶實名使用電信服務,以便電信業者能夠查核身分。
3 一定規模之網路廣告平臺、第三方支付服務業、電商業、網路連線遊戲業等關鍵
產業應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歹徒利用其服務進行詐騙,並強化客戶或用戶身分確認
,配合司法警察調查詐騙,暫停涉詐客戶或用戶的服務使用權之防詐義務。
4 避風港條款:業者為執行條例規定之防詐措施或配合相關機關所為之處理,致生
損害於用戶或第三人時(例如可疑用戶因涉詐而被停權所衍生之損失),若無故
意或過失,免負賠償責任。
(2) 訂定窩裡反條款
為鼓勵下游被告供出上手,使執法人員查扣犯罪所得以及詐騙集團中負責指揮操
縱的核心幹部或首腦,並查獲到案,可減輕或免除其刑。
(3) 落實被害人保護
1 執法人員於執行職務時,發現詐欺被害人符合法律扶助法所定申請要件時,應告知
其得依法提出申請,並給予必要之協助,避免詐欺被害人遭受詐騙後求助無門。
2 對於同一詐欺事件被害人,可由其中部分被害人代表向被告提請訴訟追償,同時減
輕提起民事訴訟程序或相關保全程序之費用負擔,強化詐欺被害人之訴訟照顧。
3 對於未賠償被害人者,檢察官得促請法院審酌量刑,必要時提起上訴。另檢察官審
酌案件情節認符合緩起訴處分之情形,宜優先考量命被告向被害人賠償作為緩起訴
處分條件,以被害人損害填補為第一優先,落實被害人保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