定型化契約
定義
根據消費者保護法,由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
或一部的契約類型。
定型化契約條款係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,而「預先擬定」
作為契約全部或一部的內容。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,其以放映字幕、張
貼、牌示、網際網路、或其他方法表示者,亦屬之。
效力
定型化契約條款不能更改,消費者只能選擇接受或不接受,無法調整。
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
- 依消保法第17條,企業擬訂之定型化契約,應遵守行政院公告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,如有違反,則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。
- 例如租屋,內政部最新修訂「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,明定每度電價不超過當期每度平均電價,房東每期收取的電費總金額,也不得超過電費單總額,且房東須提供租客隨時都能查詢租賃期間租屋電費資訊。
- 又如長照契約,行政院消保處公布三類型長照機構定型化契約範本,明定契約至少三日審閱期、保證金最高不得收取超過二個月長期照顧費,另也要明訂長照機構服務項目、收費標準、退費方式等;機構也須在明顯處揭露重要資訊,包含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,並主動提供消費者參閱。